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相 對 人 許阿針
債 務 人 詹勲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許阿針於民國107年5月14日以附表 所示不動產作為債務人詹勲敏向聲請人所負稅捐債務(即9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案)之擔保,設定債權額新臺幣24 7萬1,105元之抵押權,茲因債務人已逾稅款繳納期限,並經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強制執行,迄今仍未繳清,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查詢資料影本、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執行案件移送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