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418號
SLDV,107,司拍,418,201902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相 對 人 張恩綝 CHANG YAN LAN AMANDA
債 務 人 黃志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年9月21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 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 )6,55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 5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102年5月30日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邀同相對人為保證人於102年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5 ,46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 屋借款契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債務 人另於102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250萬元,於105年7月28 日借款90萬元,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依約聲請人得請求債 務人給付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及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循環利息 ,並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自107年6月20日起即陸續未依約 繳付本息,尚欠4,798萬1,305元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 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借款契約書、借款 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