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
債 務 人 蔡美怡即蔡美儀
代 理 人 陳振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9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關於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債權人編號二「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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