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6年度,5號
SLDV,106,國,5,2019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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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鄭英
      陳美琴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素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侯友宜為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 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07年8月13日判決,並送達兩造後,被告 新北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於107年12月25日由朱立倫變更為 侯友宜,是朱立倫對被告之法定代理權已告消滅,本院爰依 前揭法條規定,裁定命侯友宜為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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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