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債 務 人 趙念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 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趙念蒂聲請清理債務,業經本院裁定其自民國 105 年12月21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7 年5 月14日 公告更正資產表。因如附表所示更正資產表所載編號1 及2 之清算財團財產須行變價,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 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 人。
三、另本院於108 年1 月14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到場債權人表 示意見,並審酌附表所示財產具一定之經濟價值,故本院裁 定以拍賣程序之拍賣次數為8 次,以新臺幣415 萬元為第一 次拍賣底價,拍賣程序終結而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為處分 方法,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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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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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備考│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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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士林區 │ 百齡 │ 五 │ 121 │建│ 1,291 │200 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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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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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備│
│建 號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範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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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38 │臺北市士林區│臺北市士林區百│鋼筋混凝土造│4 樓層:92.42 │陽台:13.52 │4 分│ │
│ │劍潭路55巷17│齡段五小段121 │5 層樓房 │合 計:92.42 │ │之1 │ │
│ │弄8 號4 樓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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