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87號
SLDM,107,附民,387,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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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87號
原   告 林陳彩鳳

      林耕宇 

被   告 紀 協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事庭107 年度易字第705 號毀棄損壞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陳述及聲明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紀協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 第705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 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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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