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52號
SLDM,107,易,52,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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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雯琪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163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陳雯琪涉犯刑法第 239 條後段之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陳雯琪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 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嫌,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華玲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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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