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7年度,1439號
SLDM,107,審簡,1439,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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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心平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925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心平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王心平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對於無實際經營公 司之意思而任意出借名義擔任公司負責人者,應預見借用之 人可能以之為逃漏稅捐等不法用途,詎其為謀不法利益,仍 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不確定犯 意,出借其名義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管先生」之人, 並同意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2樓 之1 之「捷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捷達公司)之負責 人,而為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俟「管先生」明知捷達公司 自101 年9 月間起至102 年10月間止,並未銷貨予如附表所 示之公司,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 犯意,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統一發票共計48張 予附表所示之公司,充作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進項憑證使用, 嗣如附表編號36至48所示之公司,即持如附表編號36至48所 示之發票,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編號 36至48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 715,745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王心平並 因此獲有「管先生」所交付之60,000元之報酬。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心平於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㈡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捷達國際 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歷次變更登記表、領用統一發 票購票證申請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營業人 查訪報告表、營業人銷售稅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 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王心平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 年6 月 4



日修正公布,並自103 年6 月6 日生效施行,惟修正後之 規定僅係將原第1 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 項,及將原第2 項 規定移至第3 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之文 字,屬文字條項之異動,而非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自 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先予敘明。
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 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 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 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 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 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 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 照)。再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 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 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 犯罪行為者而言。經查,捷達公司之實際主事者「管先生 」明知該公司與附表所示之公司間並無銷貨事實,竟虛開 「捷達公司」之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之公司,俾幫助如附 表編號36至48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然被告僅係提供充當 「捷達公司」名義負責人此類助力以幫助附表所示公司之 實際主事者為上開各項違法行為,並非親與各該罪之構成 要件行為,與該公司實際主事者「管先生」間復無共同正 犯之犯意聯絡,檢察官於起訴書認被告係基於填載不實會 計憑證之犯意而應成立正犯,即有未洽。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 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30條第1 項之幫助 犯填製不實憑證罪。又被告衹有充當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一 個幫助行為,並無多次幫助之舉,職是,其係以一個幫助 行為助成「捷達公司」實際主事者「管先生」為前揭各項 犯行,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犯填製不實憑證罪處斷。再被 告係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復被告前已㈠於90年間,因偽造 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2 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㈡於91 年間,因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1年度易字第26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㈢於92年間,因偽造文書 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亦據最高法院 以95年度台上字第10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於94年間 ,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2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再撤 回上訴而確定。嗣經臺北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67號裁 定,就上揭㈡至㈣之各罪刑均減刑,並與㈠之不得減刑之 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㈤於94 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4年度訴字 第26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再撤回上訴而確定後,與上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 8 月接續執行,在99年9 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 管束,迄100 年9 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 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為累犯,然其本案所犯與前案並 非相同罪質之罪,尚不得遽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故不 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牟小利,竟任意提供自己之身 分資料,擔任公司掛名負責人,助長利用人頭公司以遂行 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罪之風氣,嚴重影響國家 稅收及稅稽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且亦因被告提供個人 資料,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不法份子之真實身分,所為 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 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因擔任捷達公司人頭負責人而取得「管先生」所交付之 60,000元,屬其犯罪所得,且因未扣案,故應依修正後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 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 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公 司 名 稱 │發票日期 │發票│ 發票號碼 │銷 售 額│稅 額│
│號│ │ │張數│ │(新臺幣)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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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1 年10月│ 1 │EY00000000│ 92,800 元│ 4,6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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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3 月│ 1 │LL00000000│2,865,333 元│ 143,26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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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3 月│ 1 │LL00000000│3,652,311 元│ 182,616 元│
├─┼─────────┼─────┼──┼─────┼──────┼──────┤
│ 4│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3 月│ 1 │LL00000000│3,363,569 元│ 168,17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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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3 月│ 1 │LL00000000│3,263,586 元│ 163,17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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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3 月│ 1 │LL00000000│2,963,635 元│ 148,182 元│
├─┼─────────┼─────┼──┼─────┼──────┼──────┤
│ 7│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3 月│ 1 │LL00000000│3,012,368 元│ 150,618 元│
├─┼─────────┼─────┼──┼─────┼──────┼──────┤
│ 8│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3 月│ 1 │LL00000000│2,656,887 元│ 132,844 元│
├─┼─────────┼─────┼──┼─────┼──────┼──────┤
│ 9│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3 月│ 1 │LL00000000│3,556,889 元│ 177,844 元│
├─┼─────────┼─────┼──┼─────┼──────┼──────┤
│10│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3 月│ 1 │LL00000000│3,274,455 元│ 163,723 元│
├─┼─────────┼─────┼──┼─────┼──────┼──────┤
│11│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3,046,668 元│ 152,33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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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3,065,833 元│ 153,29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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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2,579,442 元│ 128,972 元│
├─┼─────────┼─────┼──┼─────┼──────┼──────┤
│14│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3,268,525 元│ 163,42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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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2,678,458 元│ 133,92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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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5 月│ 1 │MJ00000000│ 786,900 元│ 39,3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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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5 月│ 1 │MJ00000000│ 180,000 元│ 9,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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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5 月│ 1 │MJ00000000│ 940,000 元│ 4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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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5 月│ 1 │MJ00000000│2,369,160 元│ 118,45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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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5 月│ 1 │MJ00000000│ 750,000 元│ 37,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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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5 月│ 1 │MJ00000000│ 540,000 元│ 2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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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5 月│ 1 │MJ00000000│3,706,560 元│ 185,32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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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6 月│ 1 │MJ00000000│ 940,000 元│ 4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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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6 月│ 1 │MJ00000000│ 607,500 元│ 30,37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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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6 月│ 1 │MJ00000000│1,968,845 元│ 98,44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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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6 月│ 1 │MJ00000000│2,502,460 元│ 125,12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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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102 年6 月│ 1 │MJ00000000│1,368,950 元│ 68,44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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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 860,000 元│ 4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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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 890,000 元│ 44,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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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 730,000 元│ 36,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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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 880,000 元│ 4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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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 900,000 元│ 4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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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 790,000 元│ 39,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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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 890,000 元│ 44,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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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 910,000 元│ 45,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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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益富開發有限公司 │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 700,000 元│ 3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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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益富開發有限公司 │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 800,000 元│ 4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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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益富開發有限公司 │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 750,000 元│ 37,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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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益富開發有限公司 │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 800,000 元│ 4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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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三鍕工程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 1 │PE00000000│ 869,000 元│ 43,4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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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三鍕工程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 1 │PE00000000│ 586,000 元│ 29,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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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三鍕工程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 1 │PE00000000│1,830,000 元│ 91,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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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三鍕工程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 1 │PE00000000│ 963,800 元│ 48,19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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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三鍕工程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 1 │PE00000000│ 698,600 元│ 34,9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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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雷特多國際有限公司│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 700,000 元│ 3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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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雷特多國際有限公司│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 700,000 元│ 3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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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雷特多國際有限公司│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 700,000 元│ 3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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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餘匯國際有限公司 │102 年4 月│ 1 │LL00000000│4,217,500 元│ 210,87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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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總計一(編號1 至48) │ 81 │ │81,166,034元│4,058,301 元│
│ ├───────────────┼──┼─────┼──────┼──────┤
│計│總計二(編號36至48) │ 13 │ │14,314,900元│ 715,7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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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雷特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富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盛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