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美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調偵字第816 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 年度湖簡字第388 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紗穎告訴被告孫美惠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達成調解,被告當庭給付賠償,告訴 人即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紀錄表、收據及刑事撤回 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