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詳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王錦和告訴被告魏詳如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 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紀錄表、本院準備程序筆 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