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春波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柏聰等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萬4,58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