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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6號
KLDV,108,補,136,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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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春波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柏聰等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萬4,58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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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