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5號
KLDV,108,補,135,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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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林芸安 
 
上列原告對被告林敏濤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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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