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5號原 告 林芸安 上列原告對被告林敏濤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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