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1號
KLDV,108,補,131,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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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曾惠釧 
被   告 王幀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
士林地院)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12321 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75,000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就士林地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士林地院則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原告
亦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
0 元,原告應再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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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