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8年度,63號
KLDV,108,基簡,63,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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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6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   告 吳中華  基隆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16萬9,1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吳中華就讀基隆市市立暖暖高級中學及私立經國管理暨 健康學院之期間,邀同訴外人吳進中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簽訂就學貸款7筆(其中編號1已結清),新臺幣21萬8,306 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分108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本案 之還款基準日為104年11月07日,應還款日為105年12月07日 。詎被告吳中華自107年06月07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 尚積欠新臺幣16萬9,1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 還,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
(二)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
依借據約定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107 年05月07日為1.15%。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 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日(107 年10月11日)起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1.15%加1%訂定,經計 算借款人應負擔之利率為2.15%。依借據約定倘不依期償還 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倘 因前項情事或依借據(含特別條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 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條所定利 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 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6個月(含)以內其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6 個月之部分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算。(三)基於前述,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放款利率資料表、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內政部提供就學 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以供審酌, 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消 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 1項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770元,此外核無其他費用之支出, 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1,77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六、本件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萬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附表:
單位:新臺幣
┌─┬───────┬────┬─────────────┬──────────────┐
│編│ 貸放日期 │逾期結欠│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號│ (民國) │ 本金 ├────────┬────┼─────────┬────┤
│ │ │ │ 起訖日(民國) │ 利率 │ 計算期間(民國) │ 利率 │
├─┼───────┼────┼────────┼────┼─────────┼────┤
│ │ │ │自107年5月7日起 │ 1.15% │自107年6月8日起至 │0.115% │
│ │ │ │至107年10月10日 │ │107年10月10日止 │ │
│ │ │ │止 │ ├─────────┼────┤
│ │ │ │ │ │自107年10月11日起 │0.215% │
│2 │102年5月2日 │ 23,943 │ │ │至107年12月7日止 │ │
│ │ │ ├────────┼────┼─────────┼────┤
│ │ │ │自107年10月11日 │ 2.15% │自107年12月8日至清│0.43%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償日止 │ │
├─┼───────┼────┼────────┴────┼─────────┴────┤
│3 │102年12月27日 │ 25,968 │同編號2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 │ 同上 │
│ │ │ │率 │ │
├─┼───────┼────┼─────────────┼──────────────┤
│4 │103年3月31日 │ 9,099 │同編號2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 │ 同上 │
│ │ │ │率 │ │
├─┼───────┼────┼─────────────┼──────────────┤
│5 │103年12月9日 │ 36,176 │同編號2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 │ 同上 │
│ │ │ │率 │ │
├─┼───────┼────┼─────────────┼──────────────┤
│6 │104年4月23日 │ 55,526 │同編號2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 │ 同上 │
│ │ │ │率 │ │
├─┼───────┼────┼─────────────┼──────────────┤
│7 │104年11月24日 │ 18,388 │同編號2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 │ 同上 │
│ │ │ │率 │ │
├─┴───────┼────┼─────────────┴──────────────┤
│ 6 筆合計 │ 169,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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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