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8年度,134號
KLDV,108,基簡,134,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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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34號
原   告 長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被   告 胡顯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足憑,復無客觀事證可認被告有居住於本院轄區,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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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發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