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8年度,15號
KLDV,108,司簡調,15,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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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琴藍寶春等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 定甚明。再按,司法事務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 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 、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院 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號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秀琴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經查得相對人林秀琴將原所有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 轉登記與另一相對人籃寶春,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人自得聲請撤銷相對人間之移轉登記行為,並回復登記 予相對人林秀琴名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撤銷相對人等間就 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行為,惟關於聲請人本件聲請,仍須 合於上揭規定而適合成立調解者,始得為之。然查聲請人聲 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實屬撤銷權之行使,核 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以解決 紛爭,依法係由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 成之法律關係,故應由法院審判後就該法律行為得否撤銷以 裁判確認之。且上開撤銷訴訟係屬訴訟權,而訴訟權不得為 拋棄,聲請人自無從就該法律關係拋棄權利並與相對人互相 讓步而合意成立調解,故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 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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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