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2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游火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柒佰伍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伍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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