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25號
KLDV,108,司促,925,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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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惠君 

      林天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惠君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
    天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下同)52,418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後滿1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惠君自民國107年10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51,84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林天瑞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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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