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15號
KLDV,108,司促,715,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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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趙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肆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04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196,047元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沈   │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4348 │     │02月17日起至│      │       │
│  │元  │     │清償日止之利│      │       │
│  │   │     │息。(其利率 │      │       │
│  │   │     │之適用,於民│      │       │
│  │   │     │國104年8月31│      │       │
│  │   │     │日前,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於民國104 │      │       │
│  │   │     │年9月01日後 │      │       │
│  │   │     │,按年息百分│      │       │
│  │   │     │之15計算)  │      │       │
├──┼───┼─────┼──────┼──────┼───────┤
│ 002│新臺幣│趙沈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6001 │     │1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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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