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簡浩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壹元,及
其中①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九計算之
利息,②新臺幣陸仟參佰肆拾肆元,暨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①新臺幣伍萬零貳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九計算
之利息,②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零壹元,暨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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