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朱婉真
代 理 人 吳文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郵務送 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 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 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 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本 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 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 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 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 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二、按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 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 請費,本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債務人於本院調 解不成立,並於本院調解程序不成立後20日內聲請更生程序 ,有上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則其調解之聲請 視為更生之聲請,不另徵收裁判費。
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 明文件到院,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 費,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本 院酌定應補繳預納之郵務送達費為新臺幣(下同)5,590元( 計算式如附件) ,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 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 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應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 款應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 轉帳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應 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 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二、陳報聲請人自105年12月起至107年12月止之收入(所謂收入 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 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任何收入款項)之數額、原因、種 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足資證明每 月收入之單據、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三、聲請人應說明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 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並說明投保內容 ,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
四、聲請人應陳明是否有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或低收入戶 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 其期間、金額。若曾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不符資格之原 因。
五、自105年1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 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六、提出受扶養人黃婭芹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受扶 養人之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姓名及人數,及受扶養人是否有 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 房租津貼﹚及金額。
七、提出完整租賃契約。
八、預納郵務送達費5,590 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計算式:( 1 +12) 人×10份×43元=5,590 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 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九、說明如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聲請人如何履行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