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8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慶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華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基簡字第876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林慶珠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以107年度基簡字第876號裁定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764元,並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 同月1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詎上 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 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