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1079號原 告 張金造 訴訟代理人 楊光律師被 告 胡水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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