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7年度,1079號
KLDV,107,基簡,1079,2019021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1079號
原   告 張金造 



訴訟代理人 楊光律師
被   告 胡水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