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鄒佛德
鄒佛礎
鄒佛聰
鄒小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 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著有規定。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鄒美玉之繼承權事件,未據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6日通 知聲請人應於文到 5日內補正,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 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