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1號
KLDV,106,訴,161,2019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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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湯宗翰 
被   告 富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俊 


被   告 吳坤碧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趙品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不動產標示中關於建物樓層面積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附表:
┌───┬──────────────┬───┬──────┬────┐
│ │ │建築式│ │ │
│ │ 基 地 坐 落 │樣主要│ │ │
│ 建號 │--------------------------- │建築材│ 樓層面積 │權利範圍│
│ │ 建 物 門 牌 │料及房│(平方公尺)│ │
│ │ │屋層數│ │ │
├───┼──────────────┼───┼──────┼────┤
│基隆市│基隆市仁愛區中央段二小段71、│11層樓│3 層:75.87 │全部 │
│仁愛區│72、73、74、87、88、89、90、│鋼筋混│合計:75.87 │ │
│中央段│91、92、93、94地號 │泥土造│ │ │
│二小段│--------------------------- │ │------------│ │
│252 建│基隆市○○區○○路00號3樓之9│ │附屬建物,陽│ │
│號 │ │ │台:8.54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參見同段267、275、276建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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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