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西源律師即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西源律師即翔禾鑫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間因本院103 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民國107 年12月18日民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29萬4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
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萬3960元。本院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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