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智楷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5 日
107 年度易字第445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
25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 、第362 條前段等規定即明。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謝智楷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 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 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108 年1 月23日命其於裁 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月30 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之監所長官送達,由上訴人本 人簽收,此有本院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