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懋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29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 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 、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 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 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 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 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 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7年度易第347號刑事判決書,業於民國107年11月8 日送達於上訴人指定之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街 000 號12樓),有本院之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佐。而上訴人雖於 上訴期間屆滿前之107 年11月18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 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本院遂於107年12月20日以基院華刑正107 易347字 第12270號通知書,通知上訴人於該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 而該通知已於107 年12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指定之上開地址 等情,亦有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前揭通知書及本院送達 證書等資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
逾補正期間,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