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 告 嘉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秋勇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
為確認被告蕭秋勇對嘉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屬
於定期給付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權利存續期
間之總收入為準。被告蕭秋勇為51年1月31日生,自本院107年度
司執字第33613號扣押命令107年10月27日核發算至勞動基準法規
定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19年。又依原告之主張,被告
蕭秋勇一年薪資為24萬元,且只強制執行每月薪資逾14,866元部
分,則原告請求確認債權存在,原本所受得之利益為1,170,552
元【計算式:{240,000-(14,866×12)}×19=1,170,552】
,但原告對被告蕭秋勇之債權為1,117,850元,故本件原告所得
受清償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117,850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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