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陳政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陸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27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275,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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