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8號
CYDV,108,補,58,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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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薛佳純 
      吳蕬如 
法定代理人 張碧粉 
原   告 蔡博文 

      賴鵬元 

被   告 嘉義豆奶攤民雄店即劉寶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原告薛佳純吳蕬如蔡博文賴鵬元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11,194元、120,926元、115,462元、125,425
元(以原告4人各別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分別為2,320元、1,330元、1,220元、1,3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4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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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