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薛佳純
吳蕬如
法定代理人 張碧粉
原 告 蔡博文
賴鵬元
被 告 嘉義豆奶攤民雄店即劉寶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原告薛佳純、吳蕬如、蔡博文、賴鵬元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11,194元、120,926元、115,462元、125,425
元(以原告4人各別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分別為2,320元、1,330元、1,220元、1,3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4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