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39號
CYDV,108,聲,39,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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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林澄芳 

相 對 人 林強  

相 對 人 林芳全 
相 對 人 林武魁 
相 對 人 林榮福 

相 對 人 林榮太 

相 對 人 林宜松 

相 對 人 林石隆 

相 對 人 林海山 

相 對 人 林振民 

相 對 人 林明賢 
相 對 人 林冠吟(即林進發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陳美妍(即林進發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林谷炫(即林進發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林谷彥(即林進發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給付相對人林強林明賢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12月13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167 號判決,全案並 已於108 年1 月17日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負擔。又查,聲請人林澄芳支出之訴訟 費用,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繳費收據資料,為地政規費新台幣 (下同)5,100 元。另外,相對人林強支出裁判費19,216元 及地政規費20,375元,合計39,591元。另相對人林明賢支出 地政規費11,800元。因此,本案之訴訟費用合計共56,491元 。爰確定兩造應給付相對人林強林明賢之訴訟費用額,為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
┌──┬────┬───────┬─────┬──────┬──────┬──────┬──────┐
│編號│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應負擔訴訟│應負擔訴訟 │支出訴訟費用│應給付林強 │應給付林明賢
│ │ │ │費用比例 │費用的金額 │ │之訴訟費用額│之訴訟費用額│
├──┼────┼───────┼─────┼──────┼──────┼──────┼──────┤
│ 1 │林強 │1/6 │同左 │ 9,415元 │ 39,591元 │ │ │
├──┼────┼───────┼─────┼──────┼──────┼──────┼──────┤
│ 2 │林芳全 │5/24 │同左 │ 11,769元 │ │ 11,738元 │ 31元 │
├──┼────┼───────┼─────┼──────┼──────┼──────┼──────┤
│ 3 │林澄芳 │5/24 │同左 │ 11,769元 │ 5,100元 │ 6,669元 │ │
├──┼────┼───────┼─────┼──────┼──────┼──────┼──────┤
│ 4 │林武魁 │1/120 │同左 │ 471元 │ │ 471元 │ │
├──┼────┼───────┼─────┼──────┼──────┼──────┼──────┤
│ 5 │林榮福 │1/120 │同左 │ 471元 │ │ 471元 │ │
├──┼────┼───────┼─────┼──────┼──────┼──────┼──────┤
│ 6 │林榮太 │1/24 │同左 │ 2,354元 │ │ 2,354元 │ │
├──┼────┼───────┼─────┼──────┼──────┼──────┼──────┤
│ 7 │林宜松 │1/24 │同左 │ 2,354元 │ │ 2,354元 │ │
├──┼────┼───────┼─────┼──────┼──────┼──────┼──────┤
│ 8 │林石隆 │1/24 │同左 │ 2,354元 │ │ 2,354元 │ │
├──┼────┼───────┼─────┼──────┼──────┼──────┼──────┤




│ 9 │林海山 │1/60 │同左 │ 941元 │ │ 941元 │ │
├──┼────┼───────┼─────┼──────┼──────┼──────┼──────┤
│ 10 │林振民 │1/120 │同左 │ 470元 │ │ 470元 │ │
├──┼────┼───────┼─────┼──────┼──────┼──────┼──────┤
│ 11 │林谷彥 │1/24(註) │同左 │ 2,354元 │ │ 2,354元 │ │
├──┼────┼───────┼─────┼──────┼──────┼──────┼──────┤
│ 12 │林明賢 │5/24 │同左 │ 11,769元 │ 11,800元 │ │ │
├──┴────┴───────┴─────┴──────┴──────┴──────┴──────┤
│註:應有部分1/24(即120 分之5 )原為林進發所有,林進發死亡後分割繼承由林谷彥取得並於106 年10月26日│
│ 已為分割繼承登記。故原屬於林進發的土地持分120 分之5 部分,由登記為1244地號土地共有人林谷彥分擔│
│ 訴訟費用;其餘承受訴訟人林冠吟陳美妍林谷炫三人均無負擔訴訟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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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