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翁振銘
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翁張涼(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
○里0鄰○○街000號20樓之1)之次子,為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108年1月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
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
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翁張涼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