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8年度,1號
CYDV,108,消債聲,1,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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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義和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良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權 人 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隆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義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 3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 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07 年12 月24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 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 院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紙可憑,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聲請人 既有首揭條文第2 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權,自 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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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