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108年度,1號
CYDV,108,消債核,1,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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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核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保証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美玲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十八日協商成立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 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 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 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 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 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 條第1項、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 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即聲請人保証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請求共同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08年1月18 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 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 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 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 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108年1月 18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 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雲平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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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