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5號
CYDV,108,家救,5,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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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柏清 

相 對 人 王碩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 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 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未據提出任何能及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有聲請訴訟救助之事由 ,其聲請訴訟救助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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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