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郭玫葶
上 訴 人 顏克煜
被上訴人 余金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金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 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7,06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