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15號
CYDM,108,單禁沒,15,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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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安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緩字
第2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聲請書原記載:「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安非他命1 包」,應修正為「被告所有之違禁物Mephedrone 第三級毒品1 包」,其餘均詳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 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 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 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 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 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 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 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 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 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 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 上字第2889號、96年度台上字第7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 查扣之米白色粉末1 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 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藥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成分,此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存卷可稽(見60 73號毒偵卷第41頁),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均應宣告 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 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之,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
│編號│種類 │數量│第三級毒品成分 │重量 │備註 │
├──┼─────┼──┼─────────┼──────┼──────┤
│一 │米白色粉末│1 包│Mephedrone藥品(4-│含袋毛重0.56│見6073號毒偵│
│ │ │ │甲基甲基卡西酮) │g ,因鑑驗取│卷第41頁 │
│ │ │ │ │用0.0117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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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