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九一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劉秀峯之夫,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 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十九時二十 分許,在桃園縣蘆竹鄉○○村○○鄰○○路○段三二五號住處,因細故與劉秀峰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予以毆打,致其受有左肘、左膝、左後上肩 挫傷等多處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 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秀峰於本院審 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婉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