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盧致樺
被 告 盧致維
選任辯護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洪懷舒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提出保證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致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盧致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民國107年1月30日 由具保人盧致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以10 7年度偵字第1204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06 號案件審理,並定107年9月19日進行準備程序,經向被告住 所地嘉義市○區○○路000號送達傳票,因未獲會晤本人, 而由同居之被告母親溫沛淳於同年9月3日受領文書,惟被告 屆期未到庭;經本院另定107年10月31日進行準備程序,向 被告前開住所地送達傳票,仍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 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107年10月18日寄存送達於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被告屆期仍未到庭;經本院 另定108年1月21日進行準備程序,向被告前開住所地送達傳 票,仍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 107年11月12日寄存送達於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 派出所,本院並於107年11月7日,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8 年1月21日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即予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 具保人住所地嘉義市○區○○路000號送達,因未獲會晤本 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107年11月12日寄 存送達於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惟被告仍
未到案,且經本院於108年1月23日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 ,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 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7年11月7日嘉院聰刑 仁107訴506字第1070014600號函、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拘票、員警報告書各1份、送達證書4份附卷可稽,是 被告顯已逃匿無疑,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