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7年度,1號
CYDM,107,自,1,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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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又






被   告 洪翌維




      許紋婷


      許小妹


      黃惠盈


      蔡雅媛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湯光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是委任律師為自訴案件之法定必備程式。二、經查,自訴人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自訴被告 6人背信等



案件,自訴人雖曾委任林憲同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提起自訴, 然自訴人已於民國108年1月31日陳報與上開律師解除委任關 係,有刑事聲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參,故與自訴人未委任律 師為代理人之法律效果相同,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 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定 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提出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涂啟夫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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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