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4號
NTDV,108,訴,54,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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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被   告 陳明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准予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6328號支付命令,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531 元,原告應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尚應補繳裁10,2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 月 2 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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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