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9號聲 請 人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陸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肆仟元。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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