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非訟代理人 袁宜榛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邱馳翔、張熙明、竇瑜芬聲請拍賣抵押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債務人賴守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
(二)如債務人賴守信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具狀陳報
其遺產管理人及其住居所。
(三)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原抵押權人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賴守信、祺美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所簽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