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90號
NTDV,108,司促,990,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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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桓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㈡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
  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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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