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87號
NTDV,108,司促,687,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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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武埄即清境玆心園山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永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㈡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及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如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因其情形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邱
  聰益業已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務人
  已無當事人能力,本件就債務人邱聰益部分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
  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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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