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02號
NTDV,108,司促,1002,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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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裕明 

債 務 人 潘雅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零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陳裕明於民國93年11月5日邀債務人: 潘雅娟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於民
  國95年11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延遲還
  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
  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
  據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185,096
  元,收息至98年10月2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
  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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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