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1450號
TYDM,89,易,1450,200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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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五О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八二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八日晚上七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 一六0號「中泰宏園」社區之警衛室外之公眾得出入場所,因腳踏車誰屬乙事與 乙○○發生爭執,竟先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以台語之「幹你娘」、「被人 幹」等語,當場侮辱乙○○。復另起普通傷害之犯意,動手毆打乙○○之臉部, 並拉扯乙○○之頭髮,致乙○○之額頭表淺撕裂傷一乘零點二公分、左側眼角鼻 樑瘀傷一乘一公分及右側臉頰紅腫二乘二公分等傷害。二、案經乙○○訴由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右揭時地因腳踏車誰屬乙事與告訴人乙○○發生爭執, 惟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伊雖有罵乙○○,惟並未以台語三字經罵她,亦未 動手毆打她云云。經查:被告右揭犯行業據告訴人乙○○迭次於警訊及偵查中指 稱「因我當時三月八日下午七時二十分許接到甲○○在警衛室打來電話,甲○○ 要求我到樓下與他對質有關腳踏車被竊的事,於是我到樓下(警衛室外)的時候 ,甲○○先以口頭怒罵我(包括三字經及不堪入耳)的言語,我就說你怎麼這樣 講,於是甲○○就出手打我後,警衛就叫我到警衛室內,並叫派出所警察到場處 理,就到派出所來報警(見偵查卷第七頁)」、「甲○○用手打了我一巴掌,抓 傷我的臉,並拉扯我的頭髮,我沒有反擊,甲○○也沒有受傷。.... (見偵查 卷第七頁)」、「當時甲○○怒罵我是以三字經為主以及其他不雅的言語,而同 時大樓的總幹事何再生在場,他有看到甲○○出手打我,三字經幹x娘、被人x 等(見偵查卷第八頁)」、「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在宏昌七街守衛室門口為了腳踏 車之事,甲○○打了我一巴掌,因小孩子的車之事,甲○○先打電話,在電話中 用三字經罵我,叫我下樓在警衛室也罵,其內容為幹你娘等三字經(見偵查卷第 十九頁)」等語,核與證人即「中泰宏園」社區總幹事何再生於警訊中證稱「當 時是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下午七時十五分許,見甲○○拿行動電話打給乙○○,甲 ○○以三字經(幹xx、被x)等字眼怒罵,不久見乙○○到大門外(警衛室窗 外),乙○○說一句話(我不清楚他說何話),就見甲○○打乙○○一個耳光, 隨後又抓乙○○的頭髮,以致乙○○向前傾斜,當時我見狀後向前阻止,便請乙 ○○進警衛室,馬上警鈴,不外警方就到場處理(見偵查卷第十頁)」、「甲○ ○打乙○○一個巴掌,且在電話中也以三字經(幹xx、破x)之類字眼辱罵」



等語相符,復有告訴人乙○○之診斷證明書乙紙,在卷可稽,足堪認定。雖被告 迭次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其未有以上述三字經公然辱罵告訴人乙○ ○,亦未動手毆打告訴人乙○○臉部及拉扯告訴人乙○○頭髮云云,顯係事後卸 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 公然侮辱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其犯意各別,要件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 審酌被告僅因上開腳車誰屬之糾紛,即於右揭時地先行以上述台語之三字經公然 侮辱告訴人乙○○,復另行起意動手毆打告訴人乙○○之臉部及拉扯告訴人乙○ ○之頭髮,致告訴人乙○○因之受有上述傷害之結果,已損及告訴人乙○○之權 益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祖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晏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張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三百零九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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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