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997號
NTDM,107,聲,997,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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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97號
被   告 廖自強



聲請人 兼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兼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107 年度訴字第298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兼選任辯護人當庭請求交保停押等語。二、經查:被告廖自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向本院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368、4589號),經本院 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依證人楊嘉雄等人之證述及卷 附之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1 、2 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均犯罪嫌 疑重大,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 若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乃裁定 自民國(下同)107 年10月23日起予以羈押,復自108 年1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三、辯護人未據理由聲請求交保,經查:本院經審閱本案全部卷 證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2 項之販 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判決 之刑度非輕,依一般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之考量,被告 以逃亡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 ,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 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被告合於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而認為被告之羈押 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且其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 限制住居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等手段替代。此外,本院復核 卷內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各款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 情形,是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湘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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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