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著作權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7年度,2號
NTDM,107,智附民,2,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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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志
訴訟代理人 劉明杰
被   告 張龍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智易字第2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聲明及陳述:
一、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53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理由之陳述:
(一)被告張龍鉉係址設南投縣○○鄉○街村○○路000號炒麵 炒飯小吃店負責人,明知其所經營之上開店內所擺放之電 腦伴唱機內灌錄之歌曲「手只、兄妹、秋分、恩情、糊塗 、疼惜、痂心、海角天邊、後山姑娘、一瞞過三冬」等10 首歌曲,係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布丁公司) 經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而享有公開演出權之音樂著作, 非經布丁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06年9月6日前某時 日起,未經查證,任意使用來源不明之非法音樂重製物, 將上開歌曲供店內不特定客人點播演唱,而公開演出上開 音樂著作,以此方式侵害對上開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 嗣布丁公司於106年9月6日20時25分許,派員到上址蒐證 後始悉上情,被告確有侵害原告之音樂著作財產權之犯行 。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制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是被告購入電腦伴唱機從事營業收益 時,本應對伴唱機內載之歌曲是否為合法重製物負高度注 意義務,而非辯稱係於不詳時間、不詳人士購買即能主張 免除過失侵權責任。




(三)原告取得系爭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之起始日為106年1月, 而被告為原告蒐證有侵權之事實,係於原告取得專屬授權 期間內,原告自得主張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4項得以 自己名義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權利。
(四)被告無法交代內載有侵害原告音樂著作財產權之伴唱機取 得來源,亦不加以查證內載音樂著作之授權來源或取得原 廠著作權證明書證,而逕以非法重製物公開播放及公開演 出營業收益,已構成侵權之要件。
貳、被告之聲明及陳述:
一、訴之聲明:不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事實及理由之陳述:原告本來就沒有著作權,如何提出侵權 賠償。
理 由
一、按審理著作權法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二、經查,本件被告張龍鉉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於民國10 8年2月20日經本院以107年度智易字第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 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潘湘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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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